燃气使用协议(精选14篇)

时间:2023-12-22 00:20:31 作者:JQ文豪

所有签署合同协议的人都应该仔细审阅合同内容,确保自己理解并同意其中的各项条款。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合同协议的要点,小编整理了一些相关案例供大家学习。

安全使用燃气宣传标语

燃气安全需要留心,气体泄漏最要关心,安全措施做到满分,家居生活更加安心。下面是关于安全使用燃气宣传标语的内容,欢迎阅读!

1、燃气安全系万家,小心使用保平安。

2、使用燃气时,四季都要保持通风,要有人照看。

3、使用燃气讲安全,保护家人第一位。

4、为了你和家人的安全,请不要在浴室内安装、使用直排式燃气热水器。

5、燃气泄漏勿轻视,通知邻居要及时,及早报警莫迟疑,安全第一人人知。

6、为了您和家人的安全,请不要使用过期液化气钢瓶。

7、燃气安全天天查,健康生活日日有。

8、热水冲个凉,莫把安全忘。

9、购买气具要小心,使用燃气应当心,安全操作勿担心,储放问题莫轻心,人人做到齐开心。

10、燃气安全用,安心每一天。

11、燃气要安全,阀门把关严。

12、燃气安全系万家,安全使用莫违规。

13、使用熄火保护装置燃气器具,保障您和家人的健康安全。

14、排查燃气安全隐患,确保家人健康平安。

15、不准自行接装、改装燃气设施。

16、为了您和家人的安全,请使用燃气具时保持室内空气流通。

17、关住燃气隐患,创建幸福平安。

18、加一道关阀,多一份安心。

19、使用带有熄火保护装置的安全型燃气灶,保障您和家人的安全。

20、使用燃气要小心,安全守则要留心,正确使用可放心,节约能源要关心,家居生活更开心。

21、全面提高燃气安全意识,防范杜绝燃气事故发生。

22、一切努力,只为家人的平安。

23、石油气易燃易爆,请小心使用。

24、闻到液化气泄漏气味时,千万不能开灯或动用任何电器开关。

25、使用燃气热水器,保证通风别忘记。

27、关注燃气使用隐患,保护家人生命安全。

28、天气寒冷,使用燃气热水器等燃气具时要注意安全,保持室内通风,防止一氧化碳中毒。

29、加强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使用,防范公共场所燃气事故发生。

30、正确使用燃具,呵护生命健康。

31、燃气安全需要留心,气体泄漏最要关心,安全措施做到满分,家居生活更加安心。

32、为了你和家人的幸福,请小心使用石油气。

33、少一份用气隐患,多一份家居安全。

34、多一点燃气安全,少一点安全隐患。

35、燃气安全关系千家万户,安全使用切莫疏忽大意。

36、燃气安全,时刻谨记。

37、燃气使用后、临睡前、外出时,要关闭燃气阀门。

38、燃气阀要看牢,安全性更可靠。

39、加强燃气安全管理,杜绝燃气事故发生。

40、燃气无隐患,家家都平安。

41、钢瓶残液易燃易爆,请不要自行清理。

42、加强燃气安全使用意识,严禁擅自拆装燃气设施。

43、燃气安全要发挥,定期检查显智慧,若有泄漏勿生悸,速速找人验仔细。

44、燃气安全人人晓,品质保障全家安。

45、切记,存放液化气的房间要时刻保持空气流通。

46、加强燃气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47、浴室杀手凶又残,一氧化碳惹祸端。

48、液化气易燃易爆,请小心使用。

49、燃气严把关,安全零距离。

燃气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八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燃气气源、燃气种类、燃气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加大对燃气设施建设的投入,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燃气设施。

第十一条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

燃气应急预案应当明确燃气应急气源和种类、应急供应方式、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

第十三条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应急措施,燃气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承担相关应急任务。

第十四条政府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燃气经营者。

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投资方可以自行经营,也可以另行选择燃气经营者。

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

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燃气经营者应当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九)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

第十九条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供气、用气合同的约定,对单位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二十条管道燃气经营者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燃气用户。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燃气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

(一)管道燃气经营者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未及时恢复正常供气的;

(二)管道燃气经营者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未采取紧急措施的;

(三)燃气经营者擅自停业、歇业的;

(四)燃气管理部门依法撤回、撤销、注销、吊销燃气经营许可的。

第二十二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燃气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燃气销售价格,应当根据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应当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通过道路、水路、铁路运输燃气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规定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部门、国务院铁路部门的有关规定;通过道路或者水路运输燃气的`,还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或者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

第二十五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对其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有关气瓶充装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燃气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燃气经营者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

第二十七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并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

单位燃气用户还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第二十八条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六)盗用燃气;

(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第二十九条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燃气经营者进行查询,燃气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作业。

第三十一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种类和气质成分等信息。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应当在燃气燃烧器具上明确标识所适应的燃气种类。

第三十二条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

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燃气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燃气气源、燃气种类、燃气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加大对燃气设施建设的投入,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燃气设施。

第十一条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

燃气应急预案应当明确燃气应急气源和种类、应急供应方式、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

第十三条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应急措施,燃气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承担相关应急任务。

第十四条政府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燃气经营者。

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投资方可以自行经营,也可。

以另行选择燃气经营者。

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

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燃气经营者应当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九)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

第十九条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

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供气、用气合同的约定,对单位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二十条管道燃气经营者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燃气用户。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燃气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

(一)管道燃气经营者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未及时恢复正常供气的;

(二)管道燃气经营者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未采取紧急措施的;

(三)燃气经营者擅自停业、歇业的;

(四)燃气管理部门依法撤回、撤销、注销、吊销燃气经营许可的。

第二十二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燃气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燃气销售价格,应当根据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应当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通过道路、水路、铁路运输燃气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规定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部门、国务院铁路部门的有关规定;通过道路或者水路运输燃气的,还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或者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

第二十五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对其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有关气瓶充装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燃气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接受社会。

公众的监督。

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燃气经营者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

第二十七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并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

单位燃气用户还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第二十八条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六)盗用燃气;

(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第二十九条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燃气经营者进行查询,燃气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作业。

第三十一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种类和气质成分等信息。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应当在燃气燃烧器具上明确标识所适应的燃气种类。

第三十二条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

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十五条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

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第三十九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

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或者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等情况,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

第四十一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二条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

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根据有关情况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四十三条燃气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应当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

对燃气生产安全事故,依照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依照国家有关气瓶安全监察的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依照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

(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

(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

(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

(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燃气管网等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

(二)燃气燃烧器具,是指以燃气为燃料的燃烧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商业用户所使用的燃气灶、热水器、沸水器、采暖器、空调器等器具。

第五十四条农村的燃气管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本条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燃气使用管理制度

为确保食堂燃气使用安全,根据管理条例要求和使用规范,特别制定食堂燃气使用管理制度:。

1.加强食堂燃气管理的领导,成立燃气安全检查小组,随时不定期检查,并作登记。

2.食堂工作人员要高度重视安全使用燃气的重要性,强化责任意识。

3.非食堂人员不得开关燃气阀门。

4.食堂燃气由专人负责开关阀门,开燃气前必须检查燃气管道再开燃气阀门,不用时、下班前必须关闭燃气阀门,做到责任到人。

5.负责开关燃气责任人一定要严格把关并做好登记记录工作。

6.严格按照要求,做到通风良好,并有灭火设备装置。

燃气使用管理制度

为规范食堂液化气的安全使用,保护员工及食堂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2.1液化气设备的采购安装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保证安全的需要。

2.2液化气设备的安装调试改进必须由具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家相应的资质单位实施。

2.3设备的安装、改进必须满足食堂的使用要求,符合安全要求。

3.1液化气实用的工具必须是专人操作,使用人员要进行岗前培训,懂得安全操作,能识别不安全隐患。

3.2操作人员按要求使用设备,不得违反操作规程。

3.3操作人员发现安全隐患时要及时记录上报,在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清除隐患,自己不能解决的要等专业维修人员清除完隐患后再继续使用。不得隐瞒或谎报情况,更不得强行使用。

3.4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要立即停止使用燃气。直到隐患解除才可使用。

4.1燃气设备不能使用或者使用存在安全隐患时请专业人士进行维修。

5.1液化气设备要专人管理,定期检查。

5.2食堂负责人每月进行一次设备检查并做好记录。

5.3厨师在每次使用燃气前要检查燃气是否正常,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主管,及时解决,同时做好记录。

燃气使用承诺书

为了维持正常生产作业秩序,保障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我单位根据开发区安监部门要求,针对使用燃气的.各用户(单位),需做出以下承诺。

1、用户不得使用不合格燃气器具。

2、管线、阀门、灶具等设施做到无破损、无漏气、无损坏安全可靠灵活好用。灶具周围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定期对灶具周围油脂污垢进行清理。

3、灶具软管不得超过2米。灶前不得隔墙安装,软管使用年限不得超过2年。

4、我单位检查必须积极配合,如有安全隐患,因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按照相关部门规定进行隐患整改,整改完毕后方可使用。

5、如因不规范使用燃气导致的一切安全事故及其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承诺人员(单位)自行承担。

承诺人或单位(盖章):xx。

xx年xx月xx日。

食堂燃气安全使用制度

炊事员应掌握使用液化石油气的正确方法,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液化石油气设施和设备,对其安全运行负有直接责任。

从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合法企业购买液化石油气,与之签订安全供气协议并索要购物凭证。使用在检验有效期内的合格钢瓶。在更换钢瓶并连接减压器后,在角阀、瓶口等连接部位上涂抹肥皂水进行试漏检验,反复测试无连续气泡出现后才可使用,平时还要注意经常检查是否漏气,确保安全用气。

减压器与胶管接口处要连接紧密,应用专用管卡夹紧,胶管选用耐油橡胶软管,长度应控制在1.2m-2.0m之间,不得穿越墙壁、窗户和门,并不得有接口。安装减压器前,要保证减压器进气口密封圈未变形、未老化、未脱落。减压器与角阀是以反扣相连的。安装减压器时应一只手托平减压器阀体,将手轮对准角阀出口丝扣,用另一只手逆时针方向旋转手轮,直至减压器不摇动为止。安装后须用肥皂水检查各连接处是否漏气。

液化石油气的瓶库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使用明火、不得作为居住使用。单钢瓶使用时,钢瓶与燃具的净距应保持在0.5m-1.0m之间。钢瓶与散热器的净距不应小于1.0m;散热器有隔热板时,可减小到0.5m。用餐场所内严禁使用5kg(不含)以上的液化石油气钢瓶。

更换钢瓶时必须将钢瓶角阀关紧后方可卸下减压器。 减压器卸下后,应轻放在灶台上或其他干燥物品上,不要随意扔掷,以避免使减压器受损或进气口密封圈脱落。定期更换减压器、胶管、密封圈(必须是有资质厂家生产的产品)。减压器正常使用期限为五年,胶管、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为三年,须经常检查及时更换。

根据淄川区教体局《关于做好全区校园燃气安全整改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针对学校内部人员密集,学生对事故应变能力差的特点,我校近期对校食堂燃气安全进行了自查,现将整该情况作如下汇报:

一、成立校园燃气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校长xx

副组长:政教主任xx-x

安全办主任:xx-x

成员:xx-x  xx  xx  xx-x 

目标任务:依据教育局通知精神及燃气设备安装和使用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规范,对我校使用燃气的情况进行彻底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记录在燃气安全隐患登记台账,并限期整改;定期举办燃气安全多种形式的知识讲座,对广大师生进行燃气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师生安全意识,防止校园燃气安全事故发生,确保校园安全用气。

二、职责分工

中心校校园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我校本次专项治理行动的'领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并组织燃气技术人员对我校进行燃气安全检查,我校食堂燃气安全领导小组具体主抓实施自查和整改,食堂相关人员结合用气设备及用气情况如实反映上报,并在层层领导及指导下进行整改,并达到燃气安全整改要求。

三、自查情况及整改措施

(一)自查

我校食堂现有液化气罐3个,液化气炉具两套,供应学校xx-xx名师生就餐使用。

自查中发现:

1、存在气罐放置地下使用的现象;

2、没有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切断装置;

3、燃气胶管超长;

4、在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配备消防器材方面,还不是完全达标。

(二)整改措施

1、在规定的空间使用液化气罐。

2、尽快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切断装置并保证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3、进一步完善燃气设施房间内安装有效可靠的通风设备。

4、燃气胶管坚决使用燃气专用胶管,对老化龟裂、松动、热辐射、超长现象及时发现,及时排除,两端并使用管卡固定牢固。

5、不用气时及时关闭灶前阀;绝不私拆乱改燃气设施,燃气设施不得被包装暗埋。

6、同一室内绝不使用两种以上气源或使用煤炉;燃气设施房间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并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配备消防器材,液化气报建手续及竣工验收手续合法、齐全。

7、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燃气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燃气安全专人负责制;责任人及从业人员必须通过安全教育培训上岗。

8、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记录。

9、尽快与淄川区通过年检有资质的液化气有限公司取得联系,解决合格燃气的配送、燃气定期检查等问题,并签订供气合同。

借这次燃气安全整改的势头,今后我校要把学校食堂安全问题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来开展,严格日常安全监管执法,建立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学校要以落实学校食堂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主线,落实燃气安全专人负责制和燃气事故应急保障制度,提高食堂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规范作业行为,全面提升学校食堂现场燃气安全管理水平。

燃气使用安全的承诺书

一、天然气的基本特性。

1、天然气是以甲烷为主的混合气体,低热值为35.6兆焦/标立方米,具有高效、清洁的特点,天然气和其它燃气一样,燃烧后会产生废气,如果排放不畅,积聚在室内,容易引起窒息或中毒事故。

2、天然气的火灾危险性。

a)易扩散性:指燃气扩散能力强,火势蔓延快;

b)易燃烧性:指最小点火能力低,火焰传播速度快;

c)易爆炸性:天然气与空气混合后,当混合气中天然气占有5%-15%体积。

时,就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遇到火种(包括明火,静电火花)将发生爆炸。

二、燃烧1立方米天然气、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需要空气量的比较。

燃烧1m3天然气需要的理论空气量是9.64m3,产生烟气量为10.52m3。正常燃烧时烟气中含有水蒸气和二氧化碳,但当因缺氧而处于不完全燃烧状态时,烟气中将含有使人致命的一氧化碳气体。

三、一氧化碳气体的危害性。

室内空气中含有0.1%的一氧化碳,人吸入1小时左右就会出现中毒症状,空气中若含有0.2%的一氧化碳,人呼吸2-3分钟后便会失去知觉,含量达0.4%时,会使人迅速死亡。

第二部分:安全使用燃气常识一、为什么不准在有天然气设备的室内睡觉?

在装有燃气设备的室内和厨房,不应当作卧室使用,因为燃气设备有可能发生泄气现象,当空气中燃气含量达到一定浓度时,能够使人窒息。

二、为什么不准私拆、私迁、私改燃气设备?

燃气设备严禁私拆、私迁、私改、因为私拆、私迁、私改容易造成燃气管道和设施泄漏,从而引发爆燃等事故,需要拆、迁、改的用户,请到燃气公司办理相关手续。

三、为什么不准在燃气管线上建造房屋和搭建临时建筑?

在燃气管道上建造房屋或乱搭棚屋,会增加燃气管道上方的负荷,管道在外加压力作用下容易发生变形和泄漏,泄漏后的燃气会窜入下水道、地下密闭的空间,遇明火极易发生爆炸事故。

四、为什么不能在燃气管道上拉绳子,挂物品?

在燃气管道上拉绳,挂物品很容易造成燃气管道及设施移位、断裂漏气,从而引发燃气爆炸事故。

五、为什么不能在厨房内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不准在厨房内存放汽油、煤油、易燃易爆等物品,不准在使用燃气的厨房内同时使用其它燃料源,如:煤炉、液化气设施等,因为在燃气使用过程中很容易引燃易燃易爆物品,引起火灾事故。

六、为什么不准将燃气管道和燃气设施敷设在墙体和密闭的橱柜内?

如将燃气管道和设施敷设在墙体和密闭的橱柜内,会给今后的修理和维护带来困难;如果发生漏气,很容易在橱柜内聚集,遇明火而发生爆炸事故。

七、为什么要定期对燃气器具连接软管进安全检查?

因为橡胶软管长时间使用后会发生老化,并出现龟裂,不定期检查很容易发生燃气泄漏事故,通常胶管应每年更换一次(建议使用不锈钢波纹管或镀锌管)。

八、为什么使用燃气时要有人看管?

在使用燃气时,应该有人照看,随时注意燃烧的情况,避免汤水沸溢出来,浇灭火焰,或者火小被风吹灭,造成燃气泄漏,发生爆炸事故。

九、为什么不准用明火查漏?

用户发现燃气泄漏,只能用肥皂水查漏,严禁使用明火查漏,因为明火查漏,会点燃泄漏的燃气,发生人员烧伤或爆炸事故。

第三部分:发生漏气和事故应采取的措施一、室内发现漏气怎么办?1、打开门窗,保持室内通风。

2、关闭总阀,疏散室内人员。3、杜绝火种,禁止启闭室内电器开关和使用手机等通信工具。

4、到户外安全的地方拔打报修电话(室内打电话或手机会产生静电火花),以防发生意外。

二、室外燃气管道发生泄漏如何处理?

置。

燃气使用不当,造成中毒的症状及处理:

1、轻微中毒:像重感冒一样,流鼻涕、眼泪,头昏,太阳穴发胀。此时患者应立即离开室内,到室外呼吸新鲜空气,即能恢复。

2、中度中毒:四肢麻木,无力,呕吐,眼球胀痛,恶心,坐卧不安。此时应立即将患者送医院抢救。

3、严重中毒:昏迷,呼吸困难,休克。此时应立即对患者进行人工呼吸,马上送医院抢救,否则时间一长可能因缺氧而窒息死亡。

第四部分:燃气灶具的安装使用及维护一、燃气器具的选购。

1、由于不同种类的燃气其燃烧特性各不相同,选购燃气器具除了要有严格的气密性和较高的热效率外,还应注意所选购的燃气器具必须与当地气源相适配,天然气、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需选用不同的燃气器具。

二、灶具的安装。

1、灶具必须委托具有国家认可的相应资质的从业人员进行安装。

2、气表、灶具都具有固定位置,为了安全用气,严禁随意移动,更不能将灶具移在气表下方,两者水平距离必须大于300mm,以免气表受热而损坏。连接燃气灶具的胶皮管长度过长,经常移动,容易破损漏气,发生事故,同时压力损失也大,因此不能过长。

3、安装燃气灶具要考虑使用方便,两侧均有通道,灶具应水平放在非可燃性材料制作的灶台上。灶台不宜太高,一般以600-700mm为宜。同时灶具应放在避风的地方,不要让穿堂风直吹灶具。当灶具同软管连接时,软管接头处应切实牢固。

三、灶具的使用1、点火。

点火前应首先检查厨房内有无燃气异味,同时打开门窗,使厨房通风良好,检查灶前开关是否关闭。对于具有自动点火装置的灶具,按厂家规定进行操作。如一次点火不成功,应关闭灶具的开关,待气味扩散后,再进行第二次点火。

对于无自动点火装置的灶具,应按下述方法进行操作:

a)先点火后开气原则。即先打开点火棒,待点火棒出现火星后,再按开启的方向打开灶具的开关,如先开气再点火,容易产生燃气聚集,引起爆炸事故,如一次点火未能成功,应立即关闭灶具的开关,待灶前聚集的.燃气消去后重新点火。

b)根据火焰状况调节风门,防止回火和脱火现象的发生。当空气量不足时,火焰长而发黄;空气过量时,火焰短并发生跳跃;空气适量时,火焰分两层,内焰呈蓝色,轮廓清楚,外焰呈淡蓝色,尖端略呈圆形,火头短而有力为最佳。

c)使用燃气不能离人,必须做到人走火灭。

2、熄火:a)短时熄火时,只要关闭灶前开关即可,

b)较长时间不用火(如三餐之间和夜晚),应将灶前开关和户内总阀关闭,注意将厨房的窗子打开,保持通风。

四、灶具的维护。

灶面要保持清洁,经常清洗。灶的火孔容易被饭汁、汤汁等杂物堵塞,要定期清理火盖,并用细铁丝疏通火眼,使燃气通畅,若出现漏气或零件损坏,应及时和灶具生产厂商或燃气公司联系维修。

第五部分:热水器的安装使用及维护〈一〉热水器的安装。

1、热水器必须委托有资格的专业单位和人员安装(用户不得自己随意安装,因为如果安装不当,很容易造成燃气事故)。

2、热水器必须装在浴室外,严禁安装在浴室内,避免使用过程中发生缺氧中毒事故。

3、严禁安装使用国家禁止生产和销售的直排式热水器。

a)使用热水器时应打开门窗,确保室内通风,当有多人在连续使用时,特别要注意室内的通风,因为热水器燃烧需消耗大量的氧气,如室内通风不畅,很容易发主窒息和中毒事故。

b)绝对不可以在热水器未熄灭的情况下离家外出或就寝。

c)禁止在热水器集烟罩附近放置易燃物品。

〈三〉热水器的维护。

1、热水器使用一段时间后应定期(一般半年左右)进行检查清扫,以保证热水器正常工作,经常观察火焰情况,火焰由蓝色变成黄色或冒黑烟,应通知具有维修资格的专业人员进行维护、清扫。

2、定期检查热水器排烟通道是否通畅,防止烟道脱落和被异物堵塞,使燃烧后的废气不能排出,而造成人员中毒事故。

第六部分:厨房装修注意事项。

不得将燃气管道及阀门砌入墙内和地面,若将燃气表设置在橱柜内,应在橱柜上做百页门或通气孔,保持柜内空气流通。

第七部分:燃气器具的判废标准。

根据国家家用燃气器具安全管理规定,燃具从售出当日起,人工煤气热水器的判废年限应为6年,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热水器判废年限应为8年。燃气灶具的判废年限应为8年。

天然气有关安全知识问答问:天然气的成分?

答:、天然气以甲烷(ch4)为主要成分的气体混合物。甲烷含量占95%以上,另外含有少量的乙烷、丁烷等烷烃以及二氧化碳、氧、氮、硫化氢、水份等。天然气一般无色,比较轻。

3、有毒――天然气中含有微量的硫化氢,对人体健康有一定的危害;

问:使用天然气的厨房应注意哪些问题?答:1、使用天然气的厨房高度不低于2.2米;建筑材料应耐火,并且严禁使用可燃烧材料装饰;厨房应有门与其他房间隔开,还应设有通室外的门窗,保持良好通风。

2、使用天然气的厨房内,严禁堆放木柴、纸屑、汽油、酒精、香蕉水、等易燃、易爆物品。

3、使用天然气的厨房,严禁当成卧室使用,不准住人,也就是说,住人的房间,严禁使用天然气,以防泄露窒息或中毒。

4、使用天然气的厨房,严禁使用第二火源(如蜂窝煤、煤油气化炉等)。以防漏气发生火灾。

5、每天三餐饭做完后应立即关闭灶具阀门。在睡觉前,外出前或用完后,应对燃气灶具开关、表截断阀进行仔细检查,并关闭计量表后阀。如长期外出,应将天然气计量表前后阀关闭。

问:天然气燃烧不好怎么办?答:天然气完全燃烧时,火焰呈清晰的蓝紫色。如果燃烧时呈黄火焰,可能是进风量小,应将风门调大;如果燃烧时出现脱火,可能是进风量太大,应将风门调小,如果出现回火,应关闭灶具,再重新点火。

应注意:挡您按上述方法调节仍达不到理想状态,这可能是你的灶具出现了问题,请及时与您所在区域的煤气公司服务站联系,派人进行检查问: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有哪几种?怎么使用?应注意什么?答:1、家用快速热水器的种类可分为:人工煤气热水器、天然气热水器、液化石油气热水器、沼气热水器和通用型热水器(适用与两种以上燃气),按排气方式可分为:直接排气、烟道式和平衡式热水器;按控制方式分为:前制式和后制式热水器。

2、需要安装热水器的用户,必须到煤气公司办理手续,不得自行安装。

3、选用的热水器,必须符合国家gb6932-------86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标准。热水器铭牌规定使用得燃气,必须与之相符。

4、热水器必须安装在通风良好得厨房或单独房间内,当不具备条件也可以安装在通风良好得过道内,严禁安装在卧室、浴室或厕所内使用。当浴室或厕所得副窗与安装热水器得房间相通时,请将副窗封死,最好安装换气扇,在使用时,启动换气扇,保持浴室或厕所空气流通,让水蒸气等废气排出;同时请注意:一定要打开厨房通往室外得窗户。以免发生一氧化碳中毒事故。

5、安装热水器得房间,高度要大于2.5米,其房间容积不少于18立方米,但可根据房间得通风状况,酌情处理。

6、安装直排式热水器得房间,必须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房间上部应有直通室外的排风扇或百叶窗,下部应设有面积不小于0.02平方米百叶窗或在门上与地面之间留有高度不小于30毫米的间隙。

7、烟道式热水器必须安装烟道和防倒风装置,烟道抽力不小于3000帕。(无仪器可用纸条和发烟物检查);安装烟道式热水器的房间,必须有良好的自然通风,门下部应设有面积部小于0.02平方米百叶窗或在门上与地面之间留有高度不小于30毫米的间隙。

8、首先将小火燃烧器(长明火)点燃后,才能开启进水阀,点燃主燃烧器,如果在点燃长明火之前,将进水阀打开,就会发生燃气泄露,所以,在点火时,会产生爆炸声响,如果时间过长,就容易引起爆炸事故。

9、在间断使用时,关闭进水阀时,人部要站在喷淋下,以免烫伤。

10、使用热水器时,必须严格按热水器使用说明和有关安全用气规定进行操作,洗浴时间不宜超过20分钟,并保持浴室良好通风,严禁同时使用耗氧燃具取暖。

11、使用后制式热器,其热水出口与热水阀之间宜采用硬接,在部使用时,请关闭阀门。

12、当关闭热水器的热水阀门后,如主燃烧器仍有火焰燃烧时,应迅速关闭燃气阀门,停止使用及时修理、漏水时,应停止使用,上述异常情况,都应及时通知所在煤气服务站修理,严禁私自拆卸修理。13、每年对热水器进行维护保养,严格按热水器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

问:哪些地方容易漏气?

答:1、阀门、气表、灶具与天然气管道的接头处;连接灶具胶管的两端接头等;

3、管道或气表本身生锈穿孔;胶管因年久老化,出现裂纹等。

问:发现漏气怎么办?

答:当你在厨房闻到有臭鸡蛋味(天然气中硫化氢的特殊气味)时,就应该意识到可能时系统漏气了!此时千万不要点火,而且要禁止一切可能的产生火花的行动,如开关电灯,抽烟等。你应迅速打开门窗,让空气流通,降低天然气浓度。然后,再仔细检查漏气处,安全而且可靠的方法是用肥皂水检查漏气,即在容易漏气的地方,逐一涂抹肥皂水,发现冒泡即味漏气点。

请切记,切不可用明火直接检漏。如果漏气严重,应立即关闭燃气总阀门,立即报告煤气公司服务站,派人进行维修。

问:为什么不能私自拆、装和修理天然气设施?

答:因为燃气具有易燃、易爆的性质,安全技术要求很高,如私自盲目修理、拆卸,很容易造成燃烧、爆炸事故。

问:发生天然气中毒怎么办?答:所谓天然气中毒,一般都是由于室内空气不流通,燃气燃烧不好时产生的一氧化碳吸入体内而发生中毒事件(其症状时:头昏、头痛、恶心、呕吐、神志昏迷等),应立即关闭燃气用具,打开门窗通风换气,同时将中毒者抬到空气新鲜的地方,进行人工呼吸,严重者立即送医院。

问:万一发生火灾怎么办?答:如万一发生火灾,首先必须设法关闭气源阀门,切断阀门,然后,在组织人员灭火,抢救。

(一)三先三后:

先点火后开气;先灭火后出去;先检查后休息。

(二)八不准:

1、没有炉子不能点火;房体暴漏有易燃材料不准点火;没有专人负责不准点火;管道、阀门、炉具有漏气不准点火;燃气管道支干线阀门不随意开关;睡觉时不点火;不准私自更换或加大火嘴;不准烤易燃品。

(三)两紧一通:胶管两端接头要扎紧,阀门要关紧,烟道要通。

燃气供应使用合同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用气方: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明确供气方与用气方在燃气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风险告知:关于合同主体是个很关键的部分。一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来签合同的话是最好的,省了很多步骤,而如果是代理人来签合同的话,那就要看代理人的代理权限、行为能力、是否是表见代理。其他问题一般只要注意是否合法就行,主要的营业执照是否通过年审。

第一条 用气地址、种类、性质和用气量。

(一)用气方燃气用具所在地的地址为_________;用气贮气设备所在地的地址为_________;燃气供应站的地址为_________。

(二)用气种类为_________。

(三)用气性质为_________。

(四)用气数量。

1。用气量:_________立方米/年(吨/年);_________立方米/月(吨/月);_________立方米/日(吨/日)。

2。用气调峰的约定:_________。

第二条 供气方式和质量。

(一)供气方式。

1。供气方通过管道输送方式;瓶组供气方式;瓶装供气方式;或者_________设施,向用气方供气。

2。燃气供应时间约定:24小时连续供气;自_________时起至_________时止;或者_________。

(二)供气质量。

1。供气方所供燃气气质应当执行天然气sy7514;人工煤气gb13612;液化气gblll74标准。

2。根据用气方用气性质,双方约定执行下述质量指标:_________。

3。供气方保证在_________前气压大于等于_________千(兆)帕。

第三条 用气的价格、计量及气费结算方式。

(一)供气方根据用气方的用气性质和种类,按照_________政府_________(部门)批准的燃气价格:天然气_________元/立方米;人工煤气_________元/立方米;液化石油气_________元/吨(元/立方米)收取燃气费。

在合同有效期内,遇燃气价格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二)供用燃气的计量,气费结算方式。

1。供用燃气的计量器具为:_________燃气计量表;_________ic卡燃气计量;_________衡;或者_________。结算用计量器具须经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检定、认定。

2。供用燃气的计量:供需双方以管道燃气计量器具的读数为依据结算;瓶装燃气以供气方供应站检斤计量为依据结算;或者以_________为依据结算。

3。结算方式:用气方于每月_________日前采取:通过银行方式交费;到供气方供应站交费;采取_________方式交费;供气方到用气场所收费。

第四条 供、用气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

(一)供、用气设施产权分界点是:_________。

(二)产权分界点(含)逆燃气流向的输、配气设施由供气方负责维护管理;产权分界点顺燃气流向的输、配气设施至燃气用气器具由用气方负责维护管理,或者有偿委托供气方维护管理。

第五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供气方权利义务。

1。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用气方的用气设施运行状况和安全管理措施进行安全检查,监督用气方采取有效方式保证安全用气。

2。监督用气方在合同约定的数量、使用范围内使用燃气,有权制止用气方超量、超使用范围用气。

3。用气方逾期不交燃气费,供气方有权从逾期之日起向用气方收取滞纳金。

4。用气方用气设施或者安全管理存在不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供气设施损害时,供气方有权中断供气。

5。供气方因供气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气或者用气方违法用气等原因,需要中断供气时,应提前72小时通过媒体或者其它方式通知用气方。因不可抗力原因中断供气时,供气方应及时抢修,并在2小时内通知用气方。

6。所供燃气达到国家和_________市规定的气体质量和压力标准。

7。按照国家和_________市规定的计量和气价标准计量收费。

8。正常情况下要按照有关规定保证钢瓶每四年检修一次,再后一次检验是三年,若遇特殊情况钢瓶在检验期未到或烂得厉害进行强制报废或检验。

9。及时做好压力表及管道保养与维修。

10。供气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重要的燃气设施所在地设置统一、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备专职人员进行巡回检查。

11。制订、执行燃气设施和器具的安全使用、报修、报检制度,对用气方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

12。用气方应当按时交纳气费。逾期不交的,供气方可以从逾期之日向不交纳气费的用气方收取应交燃气费的3‰-1%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可以中止对其供气。

(二)用气方权利义务。

1。监督供气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质量向用气方提供燃气。

2。有权要求供气方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对燃气计量器具进行周期检定。

3。用气设施发生故障或者存在不安全隐患时,有权要求供气方提供(有偿、无偿)用气设施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的服务。

4。按照合同约定交燃气费。

5。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使用范围使用燃气。

6。未经供气方许可,不得添装、改装燃气管道,不得更动、损害供气方的供气设施,不得擅自更换、变动供气计量装置。

7。不得在户内放气,不得自己维修灶具及气瓶。

8。严禁将液化气残液倒在群众密集的地方,以确保人身安全。

9。用气方未经供气方批准,不得擅自接通管道使用燃气或者改变燃气使用性质、变更地址和名称。

10。用气方应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使用燃气。

11。用气方不得盗用或者转供燃气。

12。用气方不得对液化石油气钢瓶加热。

13。用气方不得倒灌瓶装气和倾倒残液。

14。用气方不得擅自改换钢瓶检验标记。

15。用气方以管道燃气为燃料的热水器、空调等设备,必须报经供气方同意,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安装。

16。用气方有权就燃气经营的收费和服务向供气方查询,对不符合收费和服务标准的,可以向其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17。用气方不得在卧室内安装燃气管道设施和使用燃气。

18。用气方不得在安装燃气器具的房屋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使用明火取暖。

19。用气方不得在安装燃气计量仪表、阀门及燃气蒸发器等燃气设施的专用房内堆物、堆料、住人及使用明火。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供气方的违约责任。

1。供气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向用气方供气,应当向用气方支付正常用气量燃气费百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

2。由于供气方责任事故,造成的停气、气压降低。质量事故,给用气方造成损失的,供气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供气方在检修供气设施前未通报用气方,给用气方造成损失的,供气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政府行为造成停气,使用气方受到损失的,供气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用气方的违约责任。

1。用气方未按照合同约定使用燃气,应当向供气方支付百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

2。用气方未按期交燃气费的,还应当支付滞纳金。

3。用气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用气,给供气方造成损失的,用气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风险告知:明确违约责任,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就要想到可能出现的所有违约情形,并在合同中规定相应的惩罚措施,通过明确违约时需要承担的违约责任,来督促各方真正的履行应当承担的义务,一旦违约情况发生,也有据可依。

第七条 声明及保证。

(一)供气方:

1。供气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供气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供气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供气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供气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用气方:

1。用气方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用气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用气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用气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用气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八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2。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供需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________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条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十一条 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供气方(盖章):_________ 用气方(盖章):________。

法定代表(签字):_______法定代表(签字):______。

燃气安全使用制度

1、厨房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掌握安全操作气灶的基本知识。

2、每次操作前应检查灶具的完好情况。检查灶具是否有漏气情况,如发现漏气严禁进行操作,严禁开启电器开关,应及时报检修。

3、员工进入厨房前应打开防爆排风扇,以便清除积沉于室内的天然气。

4、点火时,必须执行“火等气”的原则,千万不可“气等火”,即先点燃隐火源,再打开点火器具供气开关,点燃点火器具后,将点器具靠近灶具燃烧器,最后打开燃烧器供气开关,点燃燃烧器。

5、各种灶具开关,必须用手开闭,不准用其他器具敲击开闭。

6、灶具每次用气完毕后,要立即将供气开关关闭,每餐结束后,后厨负责人员要认真检查各供气开关是否关闭好,每天工作结束后要先关闭厨房总供气阀门,再关闭各灶具阀门。

7、经常做好灶具的清洁保养工作及时清除烟罩内的油污,以便确保安全使用灶具。

8、无关人员不得动用灶具,发现问题应立即报告主管领导和安全部门,并及时关闭供气总阀门。

9、掌握必要的防火灭火知识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燃气安全使用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我院食堂用气安全管理,排除各种用气隐患,提高食堂生产效率和服务水平,预防火险火灾事故及气体爆炸等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燃气管道由供气单位专业人员进行安装,各食堂不得私自改装、新装、拆装天然气管道。如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应及时向供气单位报修。新安装的燃气管道,应经试压、试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条若发现天然气泄漏等异常情况,要及时关闭气源,通知燃气公司进行处理,不得自行拆修。

第四条用户不可自行改动燃气供气设施,若需对管道及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改造、拆除的,应提出申请,报燃气公司处理。

第五条燃具发生故障后,应请具有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不得自行更换维修。

第六条连接灶具的胶管要使用燃气专用胶管,经常检查,定期调换。燃气专用胶管应每两年更换一次,胶管连接处应使用喉码锁紧,长度不应超过2米,严禁穿墙越室。发现胶管老化龟裂应及时更换。

第七条学院在食堂安装自动熄火保护装置或燃气泄漏报警装置,产权归属学院,用户(各食堂)应定期安排专人进行检查,作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向餐饮中心管理人员汇报,委托厂家或燃气公司等专业单位维护、检测。

第八条使用天然气必须保持室内通风良好,燃气管线、燃气表等定期除尘清理。

第九条燃气管道不得作为负重支架或者电器设备的接地导线,以防管道连接处泄漏。

第十条不得在燃气计量仪表、阀门及燃气蒸发器等燃气设施周围堆物、堆料及使用明火。

第十一条用气场所应按照消防法规的要求,配置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维护。

第十二条建立食堂燃气使用及燃气管道巡查制度。各食堂设专人负责定期组织对燃气主管道及各支管道、阀门、燃具灶等设施设备完好情况进行巡查,发现隐患及时组织整改,并做好巡视、使用记录,留存台账。

第十三条每周至少两次用肥皂水检查全套天然气管道、阀门接口,发现泄漏立即关好天然气总阀,及时修复或向餐饮中心管理人员汇报,委托天然气公司维修好后才能使用。作好安全检查记录备查。严禁使用明火检查天然气泄漏情况。

第十四条厨房燃气灶具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掌握安全操作气灶的基本知识。

第十五条无关人员不得动用灶具,发现问题应立即报告食堂管理人员,并及时关闭供气总阀门。

第十六条食堂从业人员,特别是燃气炉灶操作人员应掌握必要的防火灭火知识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能正确使用消防器材扑灭初期火灾。

第十七条各食堂应健全燃气使用安全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加强人员教育、培训,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演练。指定专人接受供气单位的安全用气知识培训,操作维护人员应熟悉管道燃气基本知识、操作方法和步骤,掌握燃气泄漏的应急处理措施。

第十八条每次操作前操作人员应检查灶具的完好情况,有无漏气情况。发现漏气严禁进行操作,严禁开启电器开关,开启风机和锅灶风机排除残气,应及时报相关部门或人员进行检修。

第十九条点火前操作人员应开启抽气风机和锅灶风机,检查是否正常运转。员工进入厨房前应打开排风扇,以便清除积沉于室内的天然气。

第二十条点火时,必须执行“火等气”的原则,不可“气等火”,防止因爆燃产生危险,即先点燃引火源,再打开点火器具供气开关,点燃点火器具后,将点器具靠近灶具燃烧器,最后打开燃烧器供气开关,点燃燃烧器。

第二十一条使用后应及时关闭流量表前总阀、用气设施(含燃具)阀门,并确保泄漏报警器等工作正常。每天工作结束后责任人员要检查厨房总供气阀门是否关闭,各灶具阀门是否关闭,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二条当遇意外停气时,必须及时关闭燃器具自身阀门和燃器具前阀门,待供气恢复正常时方可使用。

第二十三条各食堂管理人员经常督促相关责任人员做好灶具的清洁保养工作,及时清除烟罩内的油污,以便确保安全使用灶具。

燃气使用安全的承诺书

4、制定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预案;

5、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落实事故处理决定和安全防范措施;

6、自觉接受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落实整改实施;

9、如实公布企业安全生产信息,接收社会监督。

安全使用燃气心得体会

燃气是我们日常生活中常见的能源之一,无论是煮饭、取暖还是洗澡,燃气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然而,由于燃气的特殊性质,不当使用或操作可能会引发灾难性的后果。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加强对燃气的安全使用意识,掌握正确使用方法,确保自己和家人的安全。在此,我将分享一些我在使用燃气过程中的心得和体会。

第一段:了解燃气的基本知识。

在使用燃气之前,我们首先要了解燃气的基本知识。燃气是一种可燃气体,主要由甲烷组成,具有易燃、易爆的特性。了解这一点,我们就明白了燃气的一些风险,并能正确应对。此外,我们还要知道燃气的具体使用方法和操作细节,比如燃气阀门的开启和关闭、燃气灶具和燃气热水器的操作方法等,这样才能更加安全地使用燃气。

安装和使用燃气设备是燃气使用过程中至关重要的环节。在安装过程中,我们需要将燃气设备安装在通风良好的区域,确保有充足的空气流通。同时,要确保燃气管道安装牢固、严密,杜绝燃气泄漏的可能。在使用过程中,我们要定期检查燃气设备的安全性能,如燃气灶具的点火器、阀门是否正常等,如果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或更换。

第三段:正确处理燃气故障和泄漏。

燃气故障和泄漏是燃气使用中较为常见的问题,若处理不当可能导致严重后果。一旦出现燃气泄漏,我们首先要保持冷静,并立即采取应对措施。首先,关闭室内明火和燃气设备,阻断火源。然后,迅速打开门窗通风,排除室内燃气。最后,及时报警或联系燃气公司,寻求专业人员的帮助。此外,当我们发现燃气设备出现故障时,也应及时通知燃气公司进行维修,切勿擅自拆卸或修理。

第四段:安全用气的生活习惯。

安全用气不仅仅是一个临时的行为,它应该成为我们的生活习惯。首先,我们要养成定期检查燃气设备的习惯,如燃气灶具的清洁和维护,防止堵塞和泄漏;其次,要保持良好的通风环境,及时打开门窗通风,排除室内的燃气;此外,煮饭、取暖和洗澡时,要时刻保持警惕,不留意就离开使用的燃气设备,以免发生意外。

安全使用燃气不仅仅是我们个人的责任,也是一个社会问题。因此,我们应该积极倡导安全使用燃气的意识,呼吁更多人关注和重视燃气的安全问题。可以通过社区宣传活动、家庭讲座等方式向大家普及燃气的基本知识和安全使用方法,提高整个社会的燃气安全意识。同时,政府和相关单位也应当加强对燃气的监管和管理,确保燃气供应的安全可靠。

总结:

燃气的安全使用关乎每个人的生命安全,我们不能掉以轻心。通过了解燃气的基本知识、注意安装和使用燃气设备的注意事项、正确处理燃气故障和泄漏、养成安全用气的生活习惯,并倡导安全使用燃气的意识,我们可以最大程度地预防燃气事故的发生,保障自己和家人的安全。

燃气安全使用制度

1、天然气用户必须遵守安全使用天然气规定。

2、管线、阀门、炉具等设施要做到无缺件、无破损、无漏气,安全可靠,灵活好用。

3、炉具周围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厨房内必须有良好的通风条件,确保空气流通,用户用气时要打开抽油烟机或换气扇。

5、用户停止用气时必须关闭气管线主阀门和炉具阀门。

6、所有炉具必须符合安全要求,符合东营地区燃气要求,严禁使用自制炉具。

7、外来探亲人员用气时,必须先学会操作,了解用气常识和注意事项后方可用气。

8、如发现室内有天然气味,应迅速打开门窗进行通风,此时不准点明火和开关电器,要立即查找漏气部位,及时消除隐患,经检查确实无天然气味方可用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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