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制度(优秀18篇)

时间:2023-12-22 10:13:37 作者:笔舞

规章制度的落实需要注重宣传和培训,以提高组织成员对规章制度的理解和遵守意识。以下是关于规章制度的一些实践经验和教训,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启发。

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管理制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对公司各单位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员工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由专人保管。

1、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建设档案。

2、前期预防的档案。

3、材料和设备管理档案。

4、工作场所管理档案。

5、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档案。

6、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档案。

11、群众监督档案。

(三)职业卫生档案应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建立目录、统一编号、专册登记;及时进行归档。

(四)职业卫生档案资料应字迹清楚、图表清晰、文字准确可靠。

(五)随时、定期地根据公司人员的变动,及时调整和补充档案资料。

(六)档案中各种资料按要求每三年复核一次;日常职业卫生工作须将测定结果、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病管理情况随时记录,以备分析。

(七)职业病诊断,鉴定单位需提供有关职业卫生档案资料时,公司应如实地提供。

(八)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的`收进、移出、销毁、管理、借阅利用等情况要进行登记,档案工作人员调离时,必须办好交接手续。

(九)职业卫生档案库房要坚固、安全,做好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高温、防潮、通风等项工作,并有应急措施。职业卫生档案库要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清点,如发现档案破损、变质时要及时修补复制。

(十)利用职业卫生档案的人员应当爱护档案,职业卫生档案室严禁吸烟,严禁对职业卫生档案拆卷、涂改、污损、转借和擅自翻印。

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为了保证公司员工身体健康,无传染病等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同时控制员工的个人卫生,在操作过程中不污染食品,特制定本制度。

1、公司全体生产和销售一线的员工(包括临时工)在上岗前,必须接受指定医疗单位的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

2、卫质部负责建立和保管全体员工的健康档案,并负责每年组织员工进行健康检查。

3、凡患有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如: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肠伤寒及其带菌者、细菌性痢疾及其带菌者、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患者、手外伤未愈合者等,不得参加直接接触食品加工,痊愈后应经体检合格方可重新上岗。

4、生产人员进入加工车间必须穿戴干净的工作服、鞋和帽,不允许化妆、戴首饰、手表等,每天更换清洗工作服,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5、生产车间负责对本车间员工健康情况进行检查,凡发现或报告患有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必须调离与食品接触的岗位。

6、食品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卫生培训,培训内容包括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和《操作性前提方案》、公司制定的其它相关卫生规范。

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员工健康检查工作,加强健康档案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须建立健全健康检查制度,保证健康监护工作的落实。

第四条、公司须每年组织从事食品加工及相关工作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员工接受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第五条、公司不得支配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第六条、公司不得支配未成年工从事食品生产接触作业;不得支配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七条、公司应当组织接触食品生产及相关工作的员工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排。

第八条、员工健康检查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公司定期健康检查的周期一般为一年。

第十条、公司应当及时将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

第十一条、公司须建立健康档案。

第十二条、公司须按规定妥善保存健康档案。

第十三条、员工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健康档案。

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制度对人们来说越来越重要,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定制度感到非常苦恼吧,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为履行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企业职业健康管理部门根据企业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有计划地到法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二、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新进厂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

三、对长期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应组织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由企业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负责核实人员名单,制定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对即将离岗的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应组织其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未进行离岗体检的,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五、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证或有从事与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调离原作业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健康损害或需要复查的,应如实告知员工本人,并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进行复查或医学观察。

六、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安监和卫生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七、在设备生产、检修过程中如出现职业危害因素严重超标,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八、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企业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接受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

1、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相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1、企业申报检测、组织员工体检、委托医疗机构服务等活动的委托书;

2、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

3、职业病诊断报告;

4、对职业危害患者、患有职业禁忌证者和已出现职业相关健康损害从业人员的处理和安置记录。

5、企业在职业健康监护中提供其他资料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记录整理的相关资料。

九、对员工要求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企业应予以提供。员工离开企业时,可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企业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十、企业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员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十一、职业健康检查、复查、医学观察、职业病诊疗费用由企 业按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十二、建立职业危害事故后参加应急救援人员的职业健康体检制度。

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结合本矿的`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1对矿各科室区队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员工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简称“两档”,由专人管理。

2职业卫生档案包括:

2.1矿属各单位职业卫生记录卡;

2.2矿属各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一览表;

2.3矿属各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登记卡;

2.4职业病危害、职业中毒登记卡;

2.5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汇总资料;

2.6职业病危害因素程度分级管理登记表;

2.7职业中毒事故报告和事故处理表等;

2.8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文件、监督文书清单及有关文本;

2.9职业卫生管理方针、计划、目标、方案、程序、指导书、管理制度;

2.10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组织、职能及人员分工;

2.1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

2.12职业病预防控制措施技术档案;

2.13职业病防护设施、防护用品档案;

2.14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汇总资料;

2.15职业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习有关资料;

3员工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3.1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3.2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禁忌证名单及处理情况;

3.4职业病诊断、职业病病例登记表等员工个人健康资料;

3.5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或合同;

3.6职业性健康检查工种及人员名单;

3.7职业病人处理、安置情况汇总资料。

5 “两档”资料字迹清楚、图表清晰、文字正确、语言表达准确;

9职业病诊断,鉴定单位需提供有关“两档”资料时,档案室应如实提供;

14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矿安全管理科。每年根据流程对其合规性进行评估修订;

15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2、对接触粉尘、噪音等危害职业的`人员必须要进行上岗前、在岗时、离岗前的健康检查。

3、从事职业危害的人员,公司每两年组织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健康体检。

4、生产单位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5、生产单位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对本人和胎儿有危害的作业。

6、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7、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单位必须如实、无偿提供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8、生产单位发现疑似作业病、职业病人时要及时向公司职业健康管理部门报告。

9、生产单位要根据公司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给予适当的岗位津贴和保健措施。

10、公司、分公司职业卫生档案设专人负责管理,不得随意损坏、丢失、传播,永久保存。

11、各种记录材料要按规定及时存档,并进行分档归类管理。

12、档案的调阅应经单位负责人或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批准。

13、本制度从x年x月x日起实施,解释权属铁矿安全科。

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三条、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下列资料:

(一)职业健康培训资料,包括培训内容、培训人数、考试情况等内容;

(二)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资料,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和分布、接触人群情况等内容;

(四)健康监护资料,包括职业健康检查、禁忌症处理、职业病病人管理等内容;

(七)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认为应当存入职业健康档案的资料。

第四条、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指定专人负责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工作,并做到:

(一)按照要求填写职业健康档案有关内容,保证职业健康档案的准确性;

(二)每年定期对职业健康档案进行复核,并及时修订;

(三)及时将职业健康档案信息录入计算机,加强职业健康档案信息管理;

(四)妥善保管职业健康档案及相关原始资料。

(五)严格职业健康档案借阅管理,非经公司领导批准的,一律不得外借。

第五条、接受相关政府管理单位对职业健康档案工作进行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对职业健康档案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职业健康档案数据采集和汇总,建立分公司职业健康档案信息管理系统,对档案信息实施动态管理,及时更新数据。

第七条、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职业健康档案负有保密义务,应当由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为履行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企业职业健康管理部门根据企业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有计划地到法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二、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新进厂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

三、对长期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应组织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由企业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负责核实人员名单,制定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对即将离岗的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应组织其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未进行离岗体检的,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五、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证或有从事与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调离原作业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健康损害或需要复查的,应如实告知员工本人,并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进行复查或医学观察。

六、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安监和卫生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七、在设备生产、检修过程中如出现职业危害因素严重超标,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八、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企业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接受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

1、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相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1、企业申报检测、组织员工体检、委托医疗机构服务等活动的委托书;

2、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

3、职业病诊断报告;

4、对职业危害患者、患有职业禁忌证者和已出现职业相关健康损害从业人员的处理和安置记录。

5、企业在职业健康监护中提供其他资料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记录整理的相关资料。

九、对员工要求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企业应予以提供。员工离开企业时,可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企业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十、企业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员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十一、职业健康检查、复查、医学观察、职业病诊疗费用由企 业按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十二、建立职业危害事故后参加应急救援人员的职业健康体检制度。

职业安全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对公司各单位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员工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简称“两档”,并由专人保管。

二、职业卫生档案包括:

1、企、事业单位职业卫生记录卡;

3、厂区各生产单位工艺流程简图(用箭头表示);

4、各生产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一览表;

5、各生产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作业人员登记卡;

6、职业病危害、职业中毒记录卡;

7、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汇总资料;

8、职业病危害因素程度分级管理表;

9、职业中毒事故报告与处理记录表等;

10、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文件、监督文书清单及有关文本;

11、职业卫生管理方针、计划、目标、方案、程序、指导书、管理制度;

12、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组织、职能及人员分工;

1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

14、职业病预防控制措施技术档案;

15、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档案;

16、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汇总资料;

17、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有关资料。

三、员工个人健康档案包括:

1、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禁忌证名单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断、职业病病例登记表等员工个人健康资料;

5、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或合同;

6、职业性健康检查工种及人员名单;

7、职业病人处理、安置情况汇总资料。

四、“两档”资料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建立目录、统一编号、专册登记;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期限及时进行归档。

五、“两档”资料应字迹清楚、图表清晰、文字准确可靠,并管好和用好“两档”。

六、随时、定期地根据公司人员的变动,及时调整和补充“两档”,各表卡每年10月前系统地调整一次。

七、“两档”档案中各种资料按要求每三年复核一次;日常职业卫生工作须将测定结果、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病管理情况随时过录,以备分析。

八、员工离开单位时,有权索取个人健康档案资料并复档案室应如实地、无偿地提供,并在所提供的个人复印件上签章。

九、职业病诊断,鉴定单位需提供有关“两档”资料时,档案室应如实地提供。

十、档案室对各部门移交来的职业卫生档案,要认真进行质量检查,归档的案卷要填写移交目录,双方签字,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

十一、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的收进、移出、销毁、管理、借阅利用等情况要进行登记,档案工作人员调离时,必须办好交接手续。

十二、职业卫生档案库房要坚固、安全,做好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高温、防潮、通风等项工作,并有应急措施。职业卫生档案库要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清点,如发现档案破损、变质时要及时修补复制。

十三、利用职业卫生档案的人员应当爱护档案,职业卫生档案室严禁吸烟,严禁对职业卫生档案拆卷、涂改、污损、转借和擅自翻印。

十四、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职业健康安全部。每年按公司流程对其合规性进行评估修订。

十五、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职业档案管理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标准和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为了保护职工健康和维护公司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特制订本制度。

1、 安健环部负责为每一位职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管。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

(一)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二)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

2、档案管理人员必须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相关的卫生监督检查人员、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劳动者委托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其他人员不得私自查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3、劳动者离开单位时,本人有权索取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档案管理人员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4、对已离职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在离职后三个月后进行封存,并保存10年以上,以备上级部门查阅。

5、档案管理人员应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妥善保管,防虫蛀、防霉、防丢失、防丢失,保证档案安全。

6、所有档案应有专柜存放、加锁,定期清理通风,防湿。

7、所有档案不得随意查阅、复印,不得置于公共场所。

8、其他依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执行。

9、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目前已有一些学校开始实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oshms)认证,这无异对提升中小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水平,减少各种意外伤害将起到积极有效的作用。但从审核中发现,有不少学校危险源识别不充分,控制不充分,不能完全结合学校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特点,审核员在审核中也未能发现,导致审核重点把握不到位。下面就学校开展oshms审核中的几个重点要素的审核谈几点个人的看法。

一、危险源识别充分性的审核

oshms审核是以危险源的识别、评价、风险控制措施策划、实施风险控制以及监测测量和改进为主线展开的审核。显然对学校实施oshms审核,应了解其危险源识别的充分性及评价的合理性。gb/t28001:2001标准4.3.1要求,识别危险源应考虑组织常规和非常规活动;所有进入工作场所的人员(包括合同方人员和访问者)的活动;工作场所的设施。

在学校场所内活动的人员包括教职工和合同方(学生)及其他访问者,故审核中应关注师生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状况。学生这支群体带有很强的特殊性,他们每天在学校的活动时间长,人数远高于教职工的人数,天性活拨好动,生理、心理知识、社会知识、生活经验、安全意识等相对成年人缺乏,且正处于心理、生理发育阶段,所以,可能导致的职业健康安全事故相对较多。据有关教育部门的调查分析结果表明,学校发生安全事故主要集中在a.教学设施不完善,如体育器材超期服役或带伤作业,缺乏维修,特别是大件体育器械,如篮球架、篮球板、跳箱、山羊、单双杠等,不符合安全标准、安装不当、超期使用、老化等,造成安全事故;b.危险建筑物意外倒塌;c.楼道、通道、台阶、校门等处发生拥堵挤压造成意外伤害;d.火灾、食物中毒、实验室通风不良造成有害气体中毒,电线老化造成触电,化学品灼伤;e.校内外刑事治安案件;f.文体活动意外伤害,如体育课运动要领不得当造成伤害,旅游、游泳、社会实践活动中发生的高空坠落、溺水等伤害;g.校内外交通事故。除此之外,与健康有关的问题集中表现在学习负担过重,心理压力增大,运动量不足而引发的生理疾病及校内外流行病、传染病等。据教育部门的有关调查表明,溺水、中毒、建筑物倒塌、交通事故、治安事件等是当前中小学伤害和死亡的主要原因。因此,审核员在审核其危险源辩识的充分性和评价的合理性时应注意学校活动特点、以往本单位和其他兄弟单位安全事故历史、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二、与学校有关的法律/法规识别充分性的审核

标准要求组织应识别和获取适用的法规和其他职业健康安全要求。与职业健康安全有关的法规和要求非常之多,审核中常用的法规包括《安全生产法》、《劳动法》、《消防法》、《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化学危险品管理条例》等,还应注意针对学校使用的法规,如《教育法》、《教师法》、《职业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标准》、《电视教室座位布置范围和照度卫生标准》、《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中小学校实验室工作的规定》以及省、市、地与学校安全健康管理有关的条例,审核员在审核之前应充分收集相关法规要求,对法规了解的越多,审核的充分性就越能保证。

三、运行控制要素审核的`重点

审核运行控制要素时应密切结合学校常见安全事故预防、生理心理疾病预防展开审核,本着抓住重点、关注一般的原则。因此,学校oshms运行控制审核应重点抓住以下内容:

1.对学校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查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的审核

学校在建立oshms过程中,是否健全有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如门卫制度、值班制度、校内交通管理制度、设备设施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重点要害部位管理制度、食堂管理制度、校内安全保卫制度、重大事故登记调查监控制度、学生安全行为规范、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等,这些管理制度对规范学校的安全管理是非常必要和有效的,同时应完善相应的安全检查制度,但这些制度也是许多学校目前缺乏的。

2.对安全教育情况的审核

目前有许多中小学课堂上对青少年校内外活动安全、卫生防病、饮食安全、交通安全、自我保护、自救技能训练仍是空白。学校实施oshms,应将安全教育、培养自我保护的能力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环节引起高度的重视。每年3月最后一周的星期一为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教育、强化学生安全意识是非常有必要的。安全教育内容一般应包括:交通安全教育、消防安全教育、食品卫生安全教育、用电安全教育、实验、实习和社会实践安全教育、网络安全教育、劳动及日常行为安全教育等。

3.对体育课的安全状况审核

体育课比较易发生意外伤害,一方面是体育器材带伤使用,超期服役,器材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另一方面是运动常识、生理卫生常识教育缺乏;再者是运动技术指导、安全保护工作及示范动作及准备整理活动不到位;体育教学应遵循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符合学生年龄、生理、气候条件,严格按教学大纲进行;审核员审核中应抓住上述问题获取审核证据。

4.对实验室和实验课的审核

实验室实验桌布置、给排水系统、通风系统、用电、用气等均应符合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实验室应配备学生安全操作守则;化学实验室涉及化学危险品管理应符合《化学危险品管理条例》。实验室应有火灾、中毒、化学品泄露的应急预案。

5.对宿舍管理、安全保卫、卫生状况审核

宿舍应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出入登记制度,消防器材配备是否符合规格,安全疏散通道应畅通,宿舍内有疏散图;学生宿舍不得私自接线,不得使用电褥子、电炉等大功率电器,不得存放煤油灯、蜡烛、烟花爆竹、煤气罐等易燃易爆品;是否有教育部门、建设部门鉴定的危房。

6.对饮食卫生的审核

学校是否能认真执行《食品卫生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饮用水是否符合饮水卫生标准,食堂是否取得卫生许可证,食堂设备设施及食品加工、储存的环节是否符合关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学校食品采购必须索证,不得在无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购买食品,也不得允许无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在学校内经营食品;食堂工作人员应经卫生防疫部门批准持证上岗,并定期体检。应有食物中毒预案。

7.对校园秩序的审核

审核中应关注校园的节假日、夜间值班、外来人员管理;安全警示标识、警示语是否齐全、二层以上窗户及活动平台是否有护栏;校内道路平整、车辆管理;对悬挂物、高处堆物管理;教学楼、宿舍楼、校园照明;校门口、楼梯口的疏散等;是否注意学校周边环境的建设。

8.对大型集体活动管理的审核

是否提前识别不安全因素,应有预防措施和逃生应急预案;学校组织大型集会、结社活动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学校严禁组织学生参加参加超越其年龄范围、无自我保护能力范围以外的各类活动,如扑救火灾、防洪、商业庆典、擦洗交通隔离物、高层作业等;学校组织实验、实习应坚持无毒、无害和体力力所能及。

9.对教育、教学、课后自习的审核

学校教育、教学应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进行,课外作业应符合年龄特点,防止超负荷,严格按照教委的规定执行,严禁体罚行为和侮辱行为,坚持两操一课,德育教育内容应健康。

10.对疾病预防工作的审核

学校应对新入学的学生实施健康体检,对教师进行定期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学校应严格执行学生集体服用药品和保健品的有关规定,按卫生部门要求做好疾病预防工作。

11.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的审核

是否有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发生事故应坚持四不放过,防止瞒报、谎报、拖延。

总之,通过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审核,应起到真正帮助学校推动安全管理的作用,减少伤亡事故,为国家培养合格的人才,提高学校、家长、社会的满意程度。

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保障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不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影响,预防职业病的发生,保护职业病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生产率,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了职业健康管理职责及作业管理,作业环境管理,职业健康管理等职责,适用于公司所有涉及职业健康管理的单位。

第三条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生产部门、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增强职工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职工自我健康保护意识。

第四条公司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向公司领导、安全环保部门、卫生监督部门检举、报告。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公司各级行政主管领导在各自工作范围和管理权限内负责本单位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对全公司职业健康工作进行指导、决策及监督管理。职业健康科代表公司安委会行使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职能。各级职工代表组织有权对职业健康工作进行群众监督。

第六条职业健康科作为公司职业健康检测机构,全面负责公司范围内的职业健康检测及公司安委会布置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

第七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职业健康监护,主要负责职业健康体检和医疗。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我公司仅以此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执行政策。

第八条涉及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部门必须指定兼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第三章作业管理。

第九条必须认真落实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简称“建设项目”)职业健康设施“三同时”管理规定。

(一)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在拟定生产建设项目时,要充分利用先进技术,尽量选择无毒、无害的先进生产工艺。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委托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二)职业健康设施的设计必须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并严格执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xx)及有关行业标准、规定。

(三)对职业健康有特殊要求的(如有毒、有害、有放射性)危害性较大的设计项目,必须经职业健康科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后才能实施。属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同时报安全监察行政部门进行设计审查。

(四)工程部门及施工单位要对职工安全卫生设施工程质量负责;设备及物资供应部门要对所购进设施、设备、防护器材的质量负责;职业健康科对建设项目职业健康设施实行监督管理。

(五)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竣工验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必须有项目主管部门、职业健康科人员参加,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运行。

(六)生产设备检修时,安全卫生设施必须同时列入计划,同步检修,同步投入生产。

第十条尘毒作业单位必须依据《国务院关于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及有关标准、规范加强尘毒作业管理。

(一)尘毒作业现场操作尽量选择隔离化、遥控化、密封化等非直接接触作业方式。

(二)必须建立健全各项尘毒作业操作规程及有关管理制度,严禁违章作业。

(三)尘毒作业扬所控制章、操作室、人员休息室内,尘毒浓度不得超过国家限值标准。

(四)从事尘毒作业职工,要尽量缩短接触时间,要加强个体防护。非进入尘毒浓度超标场所作业不可时,必须穿戴好个体防护用品。

第四章作业环境管理。

第十条尘毒、高温、噪声、振动作业环境按照国家标准实行分级管理。

第十一条公司职业健康科必须按照《木制家具企业职业健康检测规程》等标准对公司尘毒、噪声、振动等有害作业环境定期进行检测评价,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上报并督促整改,做好检测数据归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尘毒作业环境浓度合格率,高温、噪声、振动作业环境指标合格率,职业健康防护设施运行效率等指标应作为安全环保管理考核指标。

第十三条尘毒、噪声、振动作业单位应建立防护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制度、管理档案。

第十七条涉及职业危害因素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为职工提供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职工正确使用和穿戴。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拆卸停用各种职业健康防护设施、标识,因故必须拆卸、停用时须报经安环部门批准,并在生产设备检修完毕时及时恢复。

第二十二条市定点医院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及卫生部门有关职业健康管理标准对我公司接触尘、毒噪声、振动等岗位的职工进行健康检查。

第二十三条实行就业前、在岗和特殊健康检查、职业病人离退后复查。检查结果必须建立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

第二十四条职业健康体检岗位人员名单由职业健康科根据现场调查检测结果提出,报卫生部门进行体检,体检结果应及时报送公司职业健康科。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人或疑似职业病人时,应当及时向公司职业健康科报告。职业健康科应及时向公司领导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对确认为职业病的,应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我公司实行接尘人员每年检查一次。接触噪声、振动人员每2年检查一次,各部门对检查出的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人员要按照国家规定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各部门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部门的规定给予适当的岗位津贴。

第二十七条职业病的治疗由卫生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十八条职业病体检、医疗及营养费等待遇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部门规定执行。安全生产委员会掌握发放标准。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健康培训等的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二十九条根据有关职业病报告管理规定,职业健康部门要按照《职业病统计报表》的格式定期向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我公司职业病发生、发展情况。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职业健康科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自20xx年3月6日起实施。原有制度与本制度不符的,一律以本制度为准。

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二、公共卫生科信息员每个月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新增建档花名册、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按要求上报的各种统计数据和信息,不得拒报、迟报、虚报、瞒报、伪造或篡改。

三、建立健全居民健康档案信息登记、统计制度,做好统计汇编,遵守各种信息资料的保密制度。计算机化健康档案,要在技术上加强用户权限和密码管理设计,使所有操作和使用者在获得认可后,才能登陆。

四、根据统计指标,定期分析工作效率、工作质量,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改进工作。

五、逐步健全网络信息系统,做好数据录入及整理工作。

六、严格执行计算机操作规范,定期对计算机进行保养、维护及数据备份。

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1、加强档案的治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健康档案要采用统一表格,在内容上要具备完整性、逻辑性、正确性、严厉性和规范化。

2.乡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建立专人、专室、专柜保存居民健康档案,居民健康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确保居民健康档案安全。居民健康档案要按编号顺序摆放,指定专人保管,转诊、借用必须登记,用后及时收回放于原处,逐步实现档案微机化管理。

3、为保证居民的隐私权,未经准许不得随意查阅和外借。在病人转诊时,只写转诊单,提供有关数据资料,只有在十分必要时,才把原始的健康档案转交给会诊医生。

4、健康档案要求定期整理,动态管理,不得有死档、空档出现,要科学地运用健康档案,每月进行一次更新、增补内容及档案分析,对辖区卫生状况进行全面评估,并总结报告保存。

5、居民健康档案存放处要做到"十防"(即防盗、防水、防火、防潮、防尘、防鼠、防虫、防高温、防强光、防泄密)工作。

6.达到保管期限的居民健康档案,销毁时应严格执行相关程序和办法,禁止擅自销毁。居民健康档案建档制度。

一、居民建档率要符合市卫生局的要求。设立健康档案资料室,以户为单位,一人一档的准则为家庭和居民建立健康档案。

二、健康档案要集中档案室保管,按行政村名和编号顺序存放,档案专柜存放,保持整齐、美观和规范有序,逐渐实行计算机化管理。

三、居民健康档案应由全科医师负责填写,责任医生要对健康档案进行按照65岁以老人、儿童、孕产妇、慢性病人及重性精神病人等进行分类专册登记,档案盒要设目录和分类信息登记。

四、定期开展随访工作,按疾病分期随访病人,结合参加合作医疗农村居民和育龄已婚妇女每年一次的健康体检,以及儿童防备接种和体检、孕产妇系统管理和常见妇女病检查、临床诊断治疗、职业体检和健康随访服务等资料内容,及时记录在健康档案中,对体检和随访发现的健康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以健康教育为重点的健康干预。

一、加强信息化建设。及时准确收集、整理、统计、分析管理相关信息。,鼓励利用计算机管理健康档案。

二、公共卫生科信息员每个月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新增建档花名册、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按要求上报的各种统计数据和信息,不得拒报、迟报、虚报、瞒报、伪造或篡改。

三、建立健全居民健康档案信息登记、统计制度,做好统计汇编,遵守各种信息资料的保密制度。计算机化健康档案,要在技术上加强用户权限和密码管理设计,使所有操作和使用者在获得认可后,才能登陆。

四、根据统计指标,定期分析工作效率、工作质量,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改进工作。

五、逐步健全网络信息系统,做好数据录入及整理工作。

六、严格执行计算机操作规范,定期对计算机进行保养、维护及数据备份。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岗位责任制度。

一、负责健康档案文本保管,资料微机输入,保持微机内的记录与文本记录一致,并做到同步更新及动态变更,管理有序。

二、居民健康档案由乡镇、社区中央(站)保管,应保证居民信息资料的完整性与可利用性。

三、非档案资料管理人员,不得随意翻阅已经建好的各种档案资料。未经档案资料管理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得调出、转借各种档案资料。凡非本人管辖区居民的诊疗情况应及时反馈给辖区责任医生,以便纳入该居民本人的健康档案;凡居民因大病转上级医院住院时应随带健康档案,出院后继承交由社区责任医生保管并及时将本次住院概况记入档案。

四、责任医生是辖区内居民健康档案建档的第一责任人。对填写健康档案的责任医生应进行培训。按统一的规范来描述记录,内容要真实可靠;符合逻辑,不得随意涂改。如有改动,责任医生必须签字,以示负责。做到字迹清晰,格式规范统一。

五、对各科室(站)查阅、使用电子版健康档案设置不同层级的使用权限,保证信息安全。调阅或更新档案必须有登记。

六、纯熟运用各种卫生服务管理软件,保证信息渠道通畅,每月有资料汇总、统计、分析,主要数据上墙。做好信息的开发利用工作。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管理制度。

1.设专(兼)职人员管理慢性病工作,建立辖区慢性病防治网络,制定工作计划。

2.对辖区高危人群和重点慢性病定期筛查,把握慢性病的.患病情况,建立信息档案库。

3.对人群重点慢性病分类监测、登记、建档、定期抽样调查,了解慢性病发生发展趋势。

4.针对不同人群开展健康咨询及危险因素干预活动,举办慢性病防治知识讲座,发放宣传资料。

5.对本辖区已确诊的二种慢性病(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进行控制管理。为慢性病患者建立健康档案,实行规范管理,跟踪随访,具体记录。

6.建立相对稳定的医患关系和责任,以保证对慢性病患者的连续性服务。慢性病监测制度。

一.公共卫生管理科全面负责慢性病监测管理工作。科主任为本辖区相关业务的管理者和监督者,各经管医生是慢性病的报告责任人。

二.报告范围:高血压、糖尿病。

三.接诊医生发现确诊的上述二种需要报告的病例,定期内向公共卫生管理科报告,公共卫生科收到报告卡,审核合格登记后,及时向市疾控中心报出卡片。

四.各种表卡填写要完整,字迹要清楚,不漏项。五.凡未按要求上报者,按年度考核细则的规定与考核挂钩,若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加倍处罚。35岁以上病人首诊测血压工作制度。

1、免费为35岁以上首诊病人测量血压,以提高高血压病人的检出率。

2、全科诊室(内、外、妇科)、慢性病管理室、中医门诊等科室,把35岁以上病人首诊测血压做为常规检查内容,并在门诊日志和病历中记录血压值。

3、发现高血压病人,门诊医生应填写慢性病患者报告卡,交给该公共卫生管理科医生,并向患者进行面对面的健康指导,发放健康教育处方,指导正规治疗,宣传高血压防治知识。

4、责任医生掌握的高血压病人按照高血压病管理的要求,纳入规范管理。

5、市疾控中心慢病科定期对各单位各科室35岁以上。

健康档案的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员工健康检查工作,加强健康档案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主要包含健康检查、健康档案管理等内容。

第三条、公司须建立健全健康检查制度,保证健康监护工作的落实。

第四条、公司须每年组织从事食品加工及相关工作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员工接受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第五条、公司不得支配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第六条、公司不得支配未成年工从事食品生产接触作业;不得支配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七条、公司应当组织接触食品生产及相关工作的员工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排。

第八条、员工健康检查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公司定期健康检查的周期一般为一年。

第十条、公司应当及时将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

第十一条、公司须建立健康档案。

第十二条、公司须按规定妥善保存健康档案。

第十三条、员工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健康档案。

文档为doc格式。

员工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3、 经体检发现患有精神病、传染病、皮肤病或其他可能污染保健品的患者,立即调离原岗位或办理病休手续,并按《人员健康管理程序》对患病者所在岗位的环境进行消毒等处理。病患者身体恢复健康后,应经体检合格方可上岗,并将患病情况及体检结果录入档案。

2、卫质部负责建立和保管全体员工的健康档案,并负责每年组织员工进行健康检查。 

6、食品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卫生培训,培训内容包括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和《操作性前提方案》、公司制定的其它相关卫生规范。

第二条、本制度主要包含健康检查、健康档案管理等内容。    

第三条、公司须建立健全健康检查制度,保证健康监护工作的落实。 

第五条、公司不得支配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第八条、员工健康检查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公司定期健康检查的周期一般为一年。 

第十条、公司应当及时将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   

第十一条、公司须建立健康档案。 

第十二条、公司须按规定妥善保存健康档案。 

第十三条、员工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健康档案。

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一、居民建档率要符合市卫生局的要求。设立健康档案资料室,以户为单位,一人一档的准则为家庭和居民建立健康档案。

二、健康档案要集中档案室保管,按行政村名和编号顺序存放,档案专柜存放,保持整齐、美观和规范有序,逐渐实行计算机化管理。

三、居民健康档案应由全科医师负责填写,责任医生要对健康档案进行按照65岁以老人、儿童、孕产妇、慢性病人及重性精神病人等进行分类专册登记,档案盒要设目录和分类信息登记。

四、定期开展随访工作,按疾病分期随访病人,结合参加合作医疗农村居民和育龄已婚妇女每年一次的健康体检,以及儿童防备接种和体检、孕产妇系统管理和常见妇女病检查、临床诊断治疗、职业体检和健康随访服务等资料内容,及时记录在健康档案中,对体检和随访发现的健康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以健康教育为重点的健康干预。

五、资料管理人员及责任医师,应及时登记已经获取的各种信息,并进行分析统计,及时反馈。

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1. 新员工录入后,公司安全部将为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2.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内容包括:

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与职业的资料。

3. 这些资料将为员工的'健康追踪、职业病诊断、有关健康损害责任划分以及职业病危害评价提供依据。这些资料必须由安全部妥善保管,档案保存期为10年。

4. 对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的基本情况和日常监测情况,以及员工的详细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史、职业性健康检查结果等个人健康资料,分别记录在档案中,进行动态管理。

5. 员工离职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公司将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辖区内常住居民。

居民健康档案内容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健康体检、重点人群管理记录和其他医疗卫生服务记录。

(1)个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等基础信息和家族史、既往史等基本健康信息。

(2)健康体检包括一般健康检查、生活行为方式、健康状况及其疾病用药情况、健康评价等。

(3)重点人群管理记录包括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求的0-3岁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患者管理等各类重点人群的随访和管理记录。

(4)其他医疗卫生服务记录包括上述记录之外的其他接诊记录、住院记录、转诊记录、会诊记录等。

(1)辖区居民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接受服务时,由首诊医生负责为其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并根据其主要健康问题和卫生服务需要填写相应记录。同时为服务对象填写并发放《居民健康档案信息卡》。

(2)通过入户服务(调查)、疾病筛查、健康体检等多种方式,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责任医护人员分期、分批在居民家中或工作现场为辖区内重点人群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并根据其主要健康问题和卫生服务需要填写相应记录;0-3岁儿童健康管理和预防接种服务专项档案由儿童保健科室医务人员在新生儿访视时随即建立;孕产妇保健服务专项档案则由妇产科或妇女保健科医护人员在早孕诊断确认后随即建立。

(3)在医疗卫生服务提供过程中建立的健康档案相关记录表单,装入居民健康档案袋统一存放。有条件的地区录入电脑,建立电子化健康档案。

(1)已建档居民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复诊时,应持《居民健康档案信息卡》,在调取其健康档案后,由接诊医生根据复诊情况,及时填写和更新/补充相应记录内容。

(2)入户医疗卫生服务时,应事先查阅服务对象的健康档案并携带相应表单,在服务过程中记录、补充相应内容。

(3)需要转诊、会诊的服务对象,由接诊医生填写转诊、会诊记录。

(4)所有的服务记录由责任医生统一汇总、及时归档。

1.健康档案管理要具有必需的`档案库房、配备档案装具,按照防盗、防光、防高温、防火、防潮、防尘、防鼠、防虫等要求妥善保管健康档案,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健康档案管理工作,保证健康档案完整、安全。

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使用多途径的信息采集方式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档案应及时更新,保持资料的连续性。

3.健康档案的建立要遵循自愿与引导相结合的原则,在使用过程中要注意保护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

4.统一为居民健康档案进行编码,采用16位编码制,以国家统一的行政区划编码为基础,以乡镇和街道为范围,村(居)委会为单位,编制居民健康档案唯一编码。同时将建档居民的身份证号作为统一的身份识别码。

5.遵照国家有关专项技术规范要求记录相关内容,记录内容应齐全完整、真实准确,书写规范,基础内容无缺失。

6.健康档案管理和服务人员在使用、管理、考核等工作中有权使用健康档案,其它机构或个人需要使用健康档案时,必须向健康档案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管理机构批准并经本人或其监护人同意后,方可使用。

1.健康档案建档率=建档人数/辖区内常住居民数×100%。

2.健康档案合格率=填写合格档案份数/抽查档案总份数×100%。

3.健康档案使用率=抽查档案中有动态记录的档案份数/抽查档案总份数×100%。

有动态记录的档案是指一年内健康档案记录有符合各类服务规范要求的有。

x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学校学生健康档案管理,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学校对学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保障学生受教育的'权益,明确学校在学生健康管理方面的责任,深化学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学生在校期间的健康管理,消除安全隐患,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依据的国家法律、教育法规、地方法规、部门规章依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

本制度适用的学生范围:我校在校学生。

学校设立由主管校长负责的学生医疗保障管理部门(体卫艺处),负责制定服务细则,指导、协调各部门工作,建立相关部门协调管理机制。

体检分为新生入学体检和规定体检。学校按教育部规定对在校学生进行常规健康体检后,应建立体检健康档案。

新生入学体检时间为入学后第一学期;其余各年级学生体检由学校统一安排。

新生入学体检所涉及的与学籍管理的有关异常健康情况,学校必须如实上报有关部门,不得拖延、漏报、瞞报。

新生入学体检中发现异常时,学校应当在有效时间内进行复核,经县区级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学校将根据规定办理缓学或休学。

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建立在校学生个人健康档案,以写实的形式记录学生在校期间体能测试,重大疾病,因病休学、复学情况,体检资料等内容。

学生体检后,学校及时汇总、上报体检数据给上级主管部门,并对学生存在健康问题进行分析,制定预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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